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、侦查、起诉、审判、执行这五个阶段,在审判阶段的开庭程序大致如下:
一、宣布开庭,由审判长查明公诉人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;
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、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(回避、辩护、代理、最后陈述等)。
二、法庭调查。
1.公诉人宣读起诉书(有附带民事诉讼的,再由附民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);
2.被告人、被害人分别陈述;
3.讯问被告人、发问被告人、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、被告人;
4.询问证人、鉴定人;
5.出示物证、选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;
6.调取新证据;
7.补充侦查(法院延期审理);
8.法庭调查核实证据。
三、法庭辩论,1.公诉方发表公诉词,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;
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,构成犯罪要件,罪名成立;
2.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;
3.被告人自行辩护;
4.辩护人辩护;
5.控辩双方进行辩论。
四、被告人最后陈述。
五、评议与宣判
法律依据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条
对刑事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、预审,由公安机关负责。
检察、批准逮捕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、提起公诉,由人民检察院负责。
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。
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,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。